习近平与中外记者见面为何再提“全人类共同价值”?******
(中共二十大·观察)习近平与中外记者见面为何再提“全人类共同价值”?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题:习近平与中外记者见面为何再提“全人类共同价值”?
中新社记者 张蔚然
10月23日,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亮相。在这个全球瞩目的场合,面向中外记者,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再提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
10月23日,刚刚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中外记者亲切见面。图为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只要共行天下大道,各国就能够和睦相处、合作共赢,携手创造世界的美好未来。”习近平说。
“全人类共同价值”在中共二十大期间成为高频词。二十大报告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
22日,全人类共同价值被正式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以载入“党内母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党行动的共同遵循。有评论认为其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全球观”和“世界意识”。
习近平在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再次突出宣示“全人类共同价值”,表明中国共产党未来施政将继续致力于拉紧与世界“命运与共”的纽带,以胸怀天下的情怀致力于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
当今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面临的动荡因素增多,虽然各国相互联系和影响更密切,但疫情、冲突、通胀等造成的外溢效应持续,饥荒疾病仍在流行,隔阂和对立在一些地方持续加深。
着眼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国共产党提出和倡导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旨在超越地域、民族、肤色等差别,以人类共同利益为交汇点,凝聚不同文明的价值共识。
面对各国间存在的具体利益分歧,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呼吁各国以“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的智慧化解矛盾冲突,做大共同发展的“蛋糕”,增加和平合作的“砝码”在国际关系“天平”上的分量;面对不同人群、地域存在的价值理念分歧,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呼吁通过对话和交流,让文明的多样性而非单一性得到更大发展,集“小同”为“大同”,化“不同”为“共同”,增进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鉴。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各国由于自身环境、历史、发展历程不同,对制度和道路愿景存在不同看法,这本应是世界多样性图景的一部分,但近年来随着个别国家选择通过诉诸小圈子、提出遏制战略、开展“排他行动”来扩大共同声音的“音量”、共同选择的所谓“辐射范围”,给世界发展增添更多不确定性,一些中小经济规模和体量的国家甚至担忧本国有一天或许不得不“选边站队”。
对于这些“乱象”,中国给出了自己的方案——无论是发起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还是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合作,中国都致力于从各国人民最深刻、最普遍、最现实的共同诉求出发,希望在对话、理解与合作中推进世界的共建共治和共赢共享,而非诉诸小圈子和零和博弈。
今天,通过再次郑重宣示“全人类共同价值”,习近平对“如何看世界、中国怎么办”的问题作出了回答,进一步阐明了中共的“世界观”。
正如他在见面会上所说,“我们将同各国人民一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持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